IT行业资讯_互联网资讯_电商资讯

最高法就《有关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答问(2)

栏目: 国内新闻 来源:北京it资讯 时间:2020-09-28

问: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呈现了海员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未请求扣押船舶的做法,对付这种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差异观点,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划定的?主要是出于什么考...

问: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呈现了海员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未请求扣押船舶的做法,对付这种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差异观点,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划定的?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海商规矩定,船舶优先权通过扣押船舶的方法来行使。但一律要求通过扣押船舶来行使船舶优先权,近年来呈现了一些引发思考的新现象。一是海员请求的各项用度的数额较低,与船舶的价值、扣押船舶对船舶造成的倒霉影响严重不成比例,且船东与海员一般能就拖欠的人为达身分期或延期付款协议;二是海员在向法院主张船舶优先权时船舶下落不明,船舶优先权无法行使;三是固然明知船舶下落,但因船舶正在海外进行出产经营或躲躲债务,致使扣船法子无法实施;四是船舶已经因其他原因被扣押,无需再行扣押等等。为此,海事审判中逐渐呈现了一些将船舶优先权简直认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相疏散的做法,即海员仅请求对具有优先权性质的债权进行司法确认,并未同时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的,予以准许。支持这种做法的概念认为,这种做法既有利于海员权益的掩护,也有利于通过船舶正常连续经营清偿最终债务,对海员和船东均有利。阻挡这种做法的概念认为,第一,船舶优先权具有隐蔽性,如答允当事人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而不扣船,船舶优先权无法让外人知悉,司法确认的功效并不必然能为外界所知,将可能损害在后产生的其他海事债权人的好处。对船舶进行扣押,也有利于后续债权人了解船舶动态,制止后续债权工钱不行预见的船舶优先权包袱责任。第二,船舶优先权本质上是一项措施性权利,必需通过扣押船舶这种特定措施来行使。如答允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的本质不符。在行使优先权的方法上,应公正看待所有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为到达更好的公示效果,以及最大限度制止为其他法院强制出售大概转让通告期届满导致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海员应通过申请扣押船舶的方法行使船舶优先权。

上述两种概念都具有必然公道性。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平衡海员、船东和其他海事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好处。考虑到:第一,船舶优先权因海员提供劳动或劳务而发生,即使司法差池相关事实进行确认,船舶包管物权的权利人或将来的买受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海员仍有权提出优先权请求。司法不进行确认并不料味着这些权利不存在大概消失;第二,海员在行使船舶优先权即申请海事法院扣押船舶时,海事法院不行能对海员提出的申请不作任何审查,对海事债权是否与争议船舶相关、海事债权的数额、海事债权的发生时间等焦点事实,海事法院答允扣船申请前也存在一个审查和确认的历程,第六条的划定不外是提前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第三,确实存在海员无法知悉船舶下落、船舶在海外未便扣押等客观工作,通过先司法确认的方法可以最大限度掩护海员的好处,也不会增加船东和其他债权人的承担。因此,第六条划定,海事法院对海员不要求扣押船舶、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的申请,应予支持。因船舶优先权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使即告消灭,因此第六条第二款划定海员所要求的期限自优先权发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至于具体扣押的方法,即“活扣”是否也组成海商法第二十八条划定的船舶扣押,实务界和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死扣”船舶具有对外公示船舶优先权的感化,“活扣”却不能起到这种效果。“活扣”倒霉于后续债权人了解船舶动态,可能损害后续其他海事债权人的好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活扣”也具备必然的公示效力,“活扣”有利于船舶继续经营,通过“放水养鱼”,有利于船东清偿包罗海员的人为债权在内的各项债权,实现海员好处、船东好处和其他债权人好处的多赢场面。考虑到:第一,海员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债权发生后,即使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对船舶进行“死扣”,但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海员先行只确认其优先权的权利,海员的好处已经获得了必然水平的保障;第二,对船舶进行扣押后才气进行拍卖,从而最终保障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而对船舶仅采纳“活扣”法子,无法实现对船舶的拍卖,从而无法保障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第三,扣船合同对扣船使用的是“arrest”这一表述,“死扣”才切合“arrest”的本意。司法解释第七条划定,“活扣”不组成海商法第二十八条所划定的船舶扣押。

问:海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有关人为酬金的争议占较大比重,海员人为和其他劳动酬金的各项具体组成中,哪些部门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涉及到海员好处和其他债权人出格是对船舶享有包管物权的债权人的好处的平衡掩护,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划定的?

答:海商规矩定海员人为、其他劳动酬金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但对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海员人为、其他劳动酬金的范畴如何理解,海员人为、其他劳动酬金的各项具体组成是否均具有船舶优先权,是司法实践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一般说来,海员薪酬由在航人为性薪酬和保障性薪酬两大部门组成,“上船有薪,下船无薪”是国际航运界通行的老例。正常在船事情期间发生的酬金或根基人为,耽误事情时间的加班人为,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人为,在船处事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助,以及非凡工作下付出的人为,以及未定期付出上述款项发生的孳息,因为均与登船、在船事情、离船遣返相关,均属附着于船上的随船债务,故均属于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人为债权。至于劳动法、劳动条约法中划定的相关经济赔偿金、抵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条约而应付出的双倍人为,以及因迟延付出而发生的相应孳息等,因并非直接发生于在船事情期间,在已经对海员的相关加班人为、奖金、相关津补助及孳息赋予船舶优先权属性的前提下,为适度兼顾其他对船舶享有包管物权的权利人的好处,司法解释划定相关经济赔偿金、抵偿金及其孳息等不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至于待派人为、休假人为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属性,司法解释条文起草历程中还存在较大争议,对该问题暂未作划定。

问: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情况掩护面临较大的压力,而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以及越界捕捞、捞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等违法功课现象仍未完全不准。违法功课情形下海员的人为是否应获得掩护,是海事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解释是如安在海洋生态情况的现实紧迫需求和海员权益的公道保障之间寻求最大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