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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截至10月底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2)

栏目: 国内新闻 来源:北京it资讯 时间:2021-01-08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道上、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向东28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10块。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于2020年3月13日报警,称其公司辖区内道路上的窨井盖被盗。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3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案发路段不同时段非机动车、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指导侦查人员在案发主要地点进行侦查实验,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根据查证情况,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汽车服务店负责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被告人镇某辉,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某汽车服务店员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地。

  2020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晚1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4月5日晚9时许,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内,后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时许,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4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需要逮捕羁押。4月2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镇某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杨某、镇某辉取保候审。

  5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22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擅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检察机关还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