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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贵近况,陈相贵最新消息,陈相贵简历资料介绍

栏目: IT产经 来源:南华网 时间:2014-12-17

陈相贵 【陈相贵近况,陈相贵最新消息,陈相贵简历资料介绍】陈相贵(1964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陈相贵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没收陈相贵个人财产2亿元人民币...

            陈相贵近况,陈相贵最新消息,陈相贵简历资料介绍
                                 陈相贵

     【 陈相贵近况,陈相贵最新消息,陈相贵简历资料介绍】陈相贵(1964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陈相贵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没收陈相贵个人财产2亿元人民币。

        现象

        所谓陈相贵现象,是引自北方网《万里大造林事件幕后一一宣传把老总推上奖坛》一文中,《人民日报》

        海外版策划中心主任孙德禄先生,在答记者问时一句答语:“防止出现下一个陈相贵现象”。这可以理解为: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在短短的三、四年时间内,由被国家赞誉为造林英雄,并随同国家元首出国访问,到被内蒙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逮捕审查演成造林罪人的这一历史过程,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简单说,即“陈相贵由造林英雄变成造林罪人的社会现象”,称之为陈相贵现象。那么,陈相贵现象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它又反映了什么问题呢?在陈相贵现象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方极大的关注。一般说,一个人由功臣走到监狱,大半都是因居功自傲最后走向堕落而犯罪入狱。再就是根本没有功劳,靠投机取巧夺得荣誉是假典型被揭露。那么陈相贵是属于那一种呢?自然,首先要查一查陈相贵是怎么登上国家奖坛的这一关键性问题。

        案发过程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这句国人极为耳熟的电视广告用语,蛊惑了多少人把血汗钱投入他们并不熟悉的林业?2007年8月22日,当法律之网罩向绿色梦幻制造者--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多名高管的时候,他们已经非法吸纳了社会公众资金13亿元。

        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来龙去脉

        2004年1月,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内蒙古通辽市注册,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之前,这家公司总部设在辽宁省,称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

        万里大造林公司联合小品作者何庆魁和笑星高秀敏夫妇,号称“用5年时间投入100亿元,在长江以北14个省份造林1500万亩”。公司在内蒙古以每亩每年2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租赁)土地种植幼苗,或直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林地,再以每亩林地266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

        截至2007年8月,万里大造林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向购买人承诺林地8年后每亩林木蓄积量达到12立方米,10年达到15立方米等“高回报零风险”的手段,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

        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多功能法庭公开宣判。

        此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高级法院指定,由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余名购林客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包头中院受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庭审能够围绕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于10月23日、24日召集控辩双方到庭将各自准备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开示,10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相贵,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股东。

        被告人刘艳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理,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吴国庆,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行政副总经理、市场监管中心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陈达,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市兴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陈井刚,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股东。

        被告人陈晶,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审计员、票据登记员,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市场监管中心主任、霍林郭勒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陈奇,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股东。

        被告人黄迎利,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董君,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部长、烟台分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分公司部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邹树芝,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赤峰咨询处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审理查明的事实:

        1.2002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被告人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陈奇、黄迎利、董君、邹树芝等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2002年9月到2007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289亩和林木38013株,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012480元。

        2.被告人吴国庆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传销活动。2006年3月,吴国庆被陈相贵派往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8月,吴国庆在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与被告人陈达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5130.5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064840元,吴国庆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0324.20元。

        3.被告人陈达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及北京兴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与被告人吴国庆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563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7363655元,陈达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887.80元。另查明,200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达还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办事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2104.93元。

        4.被告人陈井刚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工作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参与传销活动,并受陈相贵的指派、以自己的名义先后筹备、注册成立了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办事处和哈尔滨分公司,并任哈尔滨分公司的股东。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哈尔滨分公司积极发展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37336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6603564元,陈井刚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99.9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井刚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4月16日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5.被告人陈晶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参与传销活动。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陈晶在筹备、经营霍林郭勒分公司期间,与被告人董君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662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189360元,陈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1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6月30日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