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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邓玉娇事件真相 邓玉娇案最新进展

栏目: IT产经 来源:南华网 时间:2015-02-14

邓玉娇近况,邓玉娇案,邓玉娇事件真相,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

        邓玉娇近况,邓玉娇案,邓玉娇事件真相,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出院后的邓玉娇警方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21日,邓玉娇案关键证据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24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另聘新律师代理。6月7日,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事件经过

        起因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玉娇曲》、《浪淘沙咏娇》、《邓玉娇传》、《邓玉娇列传》、《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和《生女当如邓玉娇》等大量赞美她的作品,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过程

        起诉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未予刑事拘留更未逮捕。

        2009年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审理

        备受各界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邓玉娇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2009年6月16日的公开开庭,将是她近一个月来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判决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注:最初的报道里曾明确提到,是一把修脚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邓玉娇被疑有抑郁症入住精神病院

        10日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玉娇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12日下午,邓玉娇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16日,据邓玉娇的主治医生李昱称,由于警方未办完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为使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客观公正和有说服力,医院并没有正式对邓某的病症展开鉴定,而是申请将鉴定改由上级医院或在异地进行。

        后续

        判决后,邓玉娇一直在家静养。但“邓玉娇案”后,邓玉娇的去向也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之前有中国科学院植物所教授、博导傅德志宣称要收邓玉娇为自己的学生,并说“这研究生我招定了”。而呐喊网络也已经和邓玉娇达成协议,三个月后,邓玉娇将抵达北京入职呐喊网络任网络编辑一职,包食宿月薪3000元。一位长期追踪“邓玉娇案”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邓玉娇来杭州工作是不可能的!”他说:“邓玉娇的前途问题,其实一直以来也是公众们关心的问题,呐喊网络通过当地政府与邓玉娇和其家人取得联系,进而确定邓玉娇的下一人生阶段就职去向。

        2010年5月的初夏,正是湖北恩施的多雨时节,被雨后高山云雾笼罩着的山城恩施,一切都显得那么模糊和吊诡。邓玉娇来到这里已经一年,她对外已不使用“邓玉娇”这个名字了,大家都称她“小张”。电视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从来就没有邓玉娇这么一个人。邓俨然成了一个神秘人物,她的一名同事称:“听说小张经常到健身房馆去,每次都是一个人。”为能见到邓玉娇,时代周报记者多处打听,但始终未能如愿。

        几经辗转,时代周报记者18日到野三关后才联系上邓玉娇,她和记者交流时声音低缓,言语间不时流露出戒备之意。简短几句,就能明显感到她是个忧郁而腼腆的人。但邓玉娇也并非拒人于千里之外,她直接说“有什么问题你就问吧”,但回答时,她却要思考几分钟后才能作答,而且非常简短。显然,她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邓玉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我只是想安静地生活,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你们的关心,让我无法摆脱那些让我难受的事情。”过去的事情对这位1987年出生的女孩来说,无疑是一个残酷的噩梦。邓玉娇希望能忘掉过去的一切,她目前最需要的就是安静的生活。邓玉娇说:“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现在的情况,我挺好的,精神状况和工作都很好,我会努力工作,不让关心我的人们失望。

        就在16日下午,邓玉娇穿一套kappa牌黑色运动服和白色运动鞋走在恩施州委幼儿园对面的街上,她的头发挽到脑后,显得特别清爽,在街上边走边看。走到一家商店门口,她随便瞄几眼就离开了。她仿佛没有任何购物的目标,也不是要买东西,就是随便逛逛,一个女孩子常见的那种逛街爱好。

        在恩施州委斜对门的恩施电视台,就是邓玉娇上班的地方,她已经在恩施电视台的舞阳微波站工作10个月了。邓玉娇每天早晨从恩施州委大院走到马路对面的恩施电视台上班,下班后再走回恩施州委大院的住处。眼前的生活和工作她已习以为常,邓玉娇每天都基本过着从宿舍到单位的两点一线式生活。邓玉娇从农村来到了城市,她对的工作表示满意:“我现在工作很顺心,我会记住和感谢关心我的每一个人。”

           

        邓玉娇在18日晚上加夜班。她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我们这里人人平等,大家都会加夜班的。我今晚加夜班,明天白天就可以休息。

        知情者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电视台里邓玉娇拿的是省级财政工资,与微波站签了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说,邓玉娇后顾无忧,只要愿意可以在此干到退休为止。

        邓玉娇最需要面对的就是—孤独。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不敢跟邓玉娇讲话。加之她以往的朋友都不在身边,邓玉娇很难找人说知心话。在同事眼中,她就是默默地,每天一个人独来独往。

        结果

        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2009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这位21岁的姑娘曾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等待司法鉴定而住院观察,尔后被改为监视居住。如今,法院宣判,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她因患心境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又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媒体态度

        记者联系到邓玉娇,告知其被写入最高法《年度报告》。邓玉娇停顿片刻后表示,“就我个人而言是很吃惊的”。邓玉娇说,她一直以来都对社会各级领导和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心存感激,“这件事情已经牵涉到不仅仅是我个人了!而是这件事情透露的一些问题,所以写进《年度报告》有积极、正面的作用,我是很高兴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写入工作报告中,最高法称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示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的工作业绩;深入阐述法院注重基层基础建设的生动实践;着力彰显法院加大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集中宣示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等。

        此外,还提到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最高法称,“妥善审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最高法经研究决定,成立了编撰小组,经历了长时期的编辑、审核和征求意见后,报告正式形成,“年度报告是对最高法在两会作报告的具体化和补充”。以后,发布《年度报告》将成为常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发布《年度报告》后,最高法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

        争议

        时评专家陈鲁明:“邓贵大之死,也是时下一些腐败官员糜烂生活的一个写照:堂而皇之地出入风月场所,明目张胆地索要“特殊服务”,肆无忌惮地调戏良家妇女,无耻到了极点,堕落到了极点。

        反腐启示

        “邓玉娇事件”官员娱乐致死再次说明:重视领导干部的生活细节,从源头上防微杜渐,对反腐倡廉、保持干部队伍纯洁是多么的重要。

        关于邓玉娇事件的论文

        据重庆晚报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本案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公安机关否定“正当防卫”,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谨慎地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而媒体的呼声更倾向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如果认定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定性的依据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甄别和分析。案件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结论是“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2009-05-31,新华网)

        从公安机关对事实大致的描述看,认定邓大贵等人的行为属“严重侮辱”,并非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但是,如果邓玉娇不采取“刀刺”的防卫方式,有无被强奸的可能性呢?恐怕很难下结论。第一,邓玉娇已经告知邓大贵等人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第二,邓大贵等人在明知的邓玉娇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连续性暴力胁迫行为;第三、邓大贵等人的目的显然是性要求;第四,当时特殊的环境恰恰增大了邓玉娇被强奸的危险性。换言之,如果想排除强奸嫌疑,必须把握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而这一点从媒体上恰恰是难以看到的。

        二、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如果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话,那么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理论上讲,“杀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伤害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无论理论上如何分析,事实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因为其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结果也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主观故意。究竟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只能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来判断,包括起因、有无预谋、伤害的部位、有无节制、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总起来看,本案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成份大些。当然,本案的最终定性还是要看法官的意见。

        无论如何,关注本案的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给予嫌疑人以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道义上的谴责、偏激的评论、狂热的民意都不能代替法律理性的。

(人民网网评:邓玉娇将创造历史)